就業救助對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
救助措施: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救助對象。
標準:
對用人單位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由當地財政、人社部門根據崗位勞動貢獻、勞動強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我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不高于我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0%給予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的崗位補貼。用人單位(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高于80%的社保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公益性崗位補貼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已享受過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享受期滿后不再重復享受該政策。
用人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流程:
用人單位在每年度第一個月內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上年度公益性崗位補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補貼花名冊(附件3);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審批表(附件4);
(三)補貼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四)補貼人員《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復印件;
(五)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
用人單位申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按照泉人社〔2015〕323號文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審核后,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復核,經財政部門確認后,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資金專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補貼資金分撥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按單位向所申請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同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