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委人才〔2017〕13號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關于印發《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市直有關單位,華僑大學、泉州師院黨委組織部:
《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暫行規定》已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2017年4月25日
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人才“港灣計劃”的若干意見》(泉委發〔2017〕6號)精神,落實高層次人才工作生活待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根據《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和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評審規定》(泉政文〔2017〕53號)認定的第一至第五層次人才、經評審確認的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以及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人才。
第二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三條 資金補助
(一)確認為近三年來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層次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生活補助和工作經費。其中,生活補助和工作經費各50%,分3年發放,認定后當年發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別發放30%。
(二)確認為近三年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根據團隊和項目評估情況,給予100~300萬元經費支持。經費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撥付。
(三)確認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可疊加享受各級人才資金補助政策。同級資金補助實行“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經評審確認為近三年來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如團隊帶頭人同時被確認為引進高層次人才,對于團隊帶頭人的資金補助按相應層次人才的生活補助和工作經費補助標準的50%發放其生活補助。
(四)對有突出貢獻和重大影響力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可根據實際需要,“一事一議”追加支持,上不封頂。
(五)設立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補助資金,對擁有持續創新成果的高層次人才(團隊),根據項目評估情況和資金需求情況,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六)在市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及配套的子基金中安排相應份額,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我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業創新項目的天使輪、Pre-A輪投資。
第四條 安居補助
(一)確認為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含縣、市、區)無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解決住房問題:承租政府提供的人才周轉房;購買政府供應的人才優惠房;領取租房補貼自行承租市場住房;領取購房補助自行購買市場住房。
(二)高層次人才選擇自行承租市場住房或購買政府供應的人才優惠房解決住房問題的,可結合各層次人才的住房補助面積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三)高層次人才選擇自行購買市場住房解決住房問題的,按第一至第五層次分別給予80萬元、4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購房補助。購房補助分3年發放,第1年發放50%,第二、三年分別發放25%。
(四)高層次人才選擇承租人才周轉房的:第一、二層次人才在泉服務期間免付租金,第一層次人才在我市全職工作滿10年,可無償獲贈所租住的人才周轉房;第三層次人才在泉服務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的50%收取租金;第四、五層次人才在泉服務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的標準收取租金。
(五)確認為高層次人才的,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五條 子女入學
(一)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階段。第一、二層次人才,其子女可按個人意愿選擇在全市范圍內的優質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第三、四層次人才,可安排其子女到人才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優質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第五層次人才以及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人才,其子女由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到條件較好的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高層次人才子女在泉參加中考、中招,按第一至第三層次人才,分別給予15分、10分、5分的加分照顧。
(二)高中教育階段。申請轉入我市高中學校,第一層次人才子女可按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圍內選擇公辦學校就讀,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第二層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級互轉”的原則,可在全市范圍內公辦學校自主選擇,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第三、四層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級互轉”的原則,可以申請到人才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屬公辦學校就讀,由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第五層次人才子女,按照“同級互轉”的原則,由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根據《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教基〔2016〕44號)要求,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起始年級上學期以及畢業年級下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六條 進修培訓
(一)高層次人才可免費參加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相關部門組織的高層次人才高級研討會、專題報告會、論壇沙龍等學習交流活動。
(二)高層次人才根據我市產業和社會發展需要,赴國內重點院校、科研院所、國家重點實驗室等機構進修培訓,或赴國(境)外進行專業培訓、研修、擔任高級訪問學者時間連續2個月以上(不包括學歷教育、MBA、EMBA、總裁班以及政府資助的其他培訓,在民營企業工作的高層次人才進修培訓時間可放寬到1個月),可享受最高3萬元的資助。優先資助赴“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涉外法律、港航、旅游、金融、商務、海洋漁業援外、外語外事等8個領域的培訓。
第七條 醫療保健
(一)第一層次人才,可享受一級醫療保健待遇;第二、三層次人才,可享受二級醫療保健待遇。第一至第三層次人才到我市醫療保健基地醫院和醫療保健定點醫院開設的保健(專科)門診就診,享受快捷優質醫療保健服務;到我市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住院治療,享受特需病房服務和優質醫療團隊服務。
(二)第一至第五層次人才每年可享受免費健康體檢1次。
(三)在市內三甲醫院開通官網、微信、電話等就醫預約通道,為高層次人才提供預約診療通道。
第八條 療養休假
確認為高層次人才的,享受療養休假待遇。
第九條 社會保險
確認為高層次人才的,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
第十條 戶籍遷入
(一)高層次人才落戶泉州,由公安機關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二)具有中國國籍的高層次人才,可憑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及《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戶口簿、身份證,直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
(三)對尚無掛靠落戶對象的,由高層次人才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統籌安排掛靠落戶到合適的集體戶。
(四)已注銷戶口的華僑人才,可憑戶口注銷證明、中國護照、《華僑來泉定居證》及《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證》,辦理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落戶手續,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制。
第十一條 配偶和子女就業
(一)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配偶符合招工、錄(聘)用條件的,其就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其中,配偶原屬在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可考核聘用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專業對口、有空編的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除外)。暫時無法安排的,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二)高層次人才子女參加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可視為符合泉州市戶籍條件要求。
第十二條 職稱評聘
(一)經認定屬第一至第三層次的人才,聘任時不受評聘時限和崗位職數的限制,實行專項管理。對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高層次人才,在學歷、資歷等方面可適當放寬,經考核合格后,可破格申報評審(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二)對于海外引進人才(包括留學回國人員),海外專業年限可連續計算,根據其學歷、工作經歷、學術或技術水平,直接申報評審(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三條 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一)經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持工作簽證入境后,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申請2~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的,可申請換發多次有效的F字或R字(人才)簽證。
(二)開設外籍人才停居留特別通道,為外籍人才辦理簽證等業務提供“綠色通道”。
(三)建立外籍人才服務專員制度,設立外語志愿者服務平臺,為外籍人才提供專項服務。
第十四條 貢獻獎勵
確認為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從正式認定的第2年開始,由受益財政按人才上一年度工資薪金收入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獎勵期限3年。已享受過個人所得稅獎勵政策的,累計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法律服務
甄選確定若干律師事務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建專業律師服務團隊,為高層次人才提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咨詢、法律文書審查、訴訟代理、仲裁活動等相應的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海關便利
回國定居或持聘用合同(協議)擬來泉工作一年以上且持有人社部、教育部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高層次人才身份證明的高層次人才,首次入境時可攜帶合理數量的科研物品、教學物品和安家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第十七條 景區和公共交通服務
確認為高層次人才的,免費進入我市公共旅游景點,免費乘坐市內公交車,免費辦理公共自行車租賃卡。
第十八條 評選表彰
確認為高層次人才的,優先推薦參評國家、省、市級人才評選表彰活動。有重大貢獻的,授予泉州建設功勛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金融服務
確認為高層次人才的,由指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第一至第五層次分別配備最高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免抵押、免擔保信用授信額度。
第二十條 政治待遇
高層次人才優先推薦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范。
第二十一條 經評審確認為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的,其創業項目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在項目立項、貼息貸款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給予扶持,并按產業鼓勵政策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產品產業化生產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的,創(領)辦企業所在縣(市、區)政府按50%給予貸款貼息,貼息總額在200萬元以內,貼息期不超過2年。
(二)落戶到我市的科技型企業,由所在縣(市、區)政府或園區管委會幫助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3年內免租金的工作場所,或發放相應的租金補貼。
(三)對從事科技項目產業化,并由高層次人才(團隊)擁有不低于20%股權或半數以上投票權的企業,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資(基)金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股權投資。
(四)對實際發生用于科研及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由企業所在縣(市、區)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貼息。
(五)優先在高層次人才(團隊)中甄選并推薦申請市級科技項目,所獲得的資金用于在泉開展科學研究或項目產業化。
第二十二條 確認為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對辭職、離職或公派留學人員、訪問學者回國來我市工作的,辭職、離職前或在國外學習的時間和出國前參加工作的時間可與來泉后的工作時間合計為連續工齡。其人事關系、檔案委托政府所屬人才公共服務中心代理。
(二)引進到醫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且單位編制、職數已滿的,允許先引進再通過自然減員逐步抵消。
(三)可實行協議工資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從優確定薪酬,不受本單位工資總額和科研經費成本比例限制。鼓勵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的適用對象以持有《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證》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 市直醫療衛生單位高層次人才如同時符合《泉州市直醫療衛生單位人才待遇實施方案(試行)》(泉衛計人〔2016〕23號),全市本科院校和高職高專院校高層次人才如同時符合《泉州市“桐江學者獎勵計劃”實施規定》(泉政〔2014〕10號),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委人才辦負責高層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的綜合協調。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為高層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提供“一站式”服務。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高層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的辦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庫,供相關單位對照核查。
第二十七條 高層次人才未能履行協議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及時上報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查核。經查核屬實的,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層次人才資格并追回其享受的物質待遇:
(1)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
(2)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資格的;
(3)任期內受紀檢、監察部門處分的;
(4)任期內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人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