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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創業公共服務網

            關于轉發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泉州市財政局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轉發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泉財社[2019]159

            各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泉州開發區財政局、人事勞動局,泉州臺商投資區財政局、民生保障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91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對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類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提高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具體標準如下:初級工(五級)每人8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12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800元;技師(二級)每人24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3600元;對獲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具體標準為每人600元。

            二、對參加《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人員,提高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具體標準如下:初級工(五級)每人9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13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950元;技師(二級)每人2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3900元;對獲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具體標準為每人650元。

            三、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同時按當地低保標準給予生活費補貼。

            四、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并正常營業6個月以上的畢業5年內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民工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泉州市鼓勵產業急需高校畢業生來泉就業創業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泉政辦〔201923號)、《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泉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一次創業補貼發放實施細則的通知》(泉人社〔2018336號)規定執行。

            五、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畢業生、1624歲失業青年,就業見習時長為312個月。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0%的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

                    泉州市財政局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329日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財社〔201911

            各設區市財政局、人社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社會事業局:

            為充分發揮就業補助資金作用,切實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現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先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314

             

             

             

             

             


            福建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注重普惠、重點傾斜、

              獎補結合、激勵相容、易于操作、精準效能等原則。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含外省來閩務工人員)。補貼類型包括: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補貼、項目制培訓補貼。勞動者每獲取一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可享受一次補貼。一年內獲取多項同類型證書或同類型不同等級證書的,只能申請一次補貼。

              第六條  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城鄉勞動者,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具體標準如下:初級工(五級)每人7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10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500元;技師(二級)每人20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3000元。對獲得培訓合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具體標準為每人500元。

              對于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可適當提高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原則上提高幅度不超過20%,具體標準由設區市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設區市級人社部門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牽頭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原則上提高幅度不超過30%,具體標準由設區市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二)對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補貼標準不超過1200/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各地要加強對創業培訓的管理,按照統一培訓標準、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教師管理、統一機構認定、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組織教學,確保培訓質量。省人社廳將會同省財政廳及時總結,適時推廣。

              (三)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不含已轉入中職學校參加免費職業教育),按獲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數、每學期每人18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培訓時間在總課時數以下的,按實際就讀時間,按比例給予補助)。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具體標準由設區市級人社、財政部門按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企業新錄用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按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補貼。

              (二)對企業組織的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按照直補企業方式補助,即企業組織簽訂1年以上期限正式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培訓,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補貼,并扣除當年度個人已享受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人數。技師、高級技師培訓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適時完善。

              (三)對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職工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補貼標準原則上不低于4000元,具體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適時完善。

              第八條  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單位,就業技能培訓按培訓合格人數給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訓補貼,創業培訓按培訓合格人數給予每人最高1200元的培訓補貼。

              第九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城鄉勞動者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150元。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對五類人員,也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補貼標準不得超過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

              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含技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1日起的12個月內)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省政府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及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具體標準如下: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閩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三)小型微型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四)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費、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社會保險補貼按照《關于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閩財社〔201713號)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用人單位按規定設置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的設置認定、用工形式、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計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畢業5年內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民工,由創業地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實施按省級現行規定執行,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貫徹意見抓好落實。

              第十三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大中專院校(含技校)畢業生、1624歲失業青年,就業見習時長為312個月。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的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其中:對吸納離校未就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城鄉低保家庭、零就業家庭、殘疾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見習基地(單位),給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第十四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2000元。

              第十五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實施按省級現行規定執行,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貫徹意見抓好落實。

              第十六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購置技能研修實訓設備、完善培訓基礎設施、聘用指導教師、加強師資培訓、開發高技能人才課程、開展與教學有關的科研活動等;用于支持技能大師工作室購置培訓用品、技能交流推廣等。

              第十七條  在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項目之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各地應按照省級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積極落實。

              第十八條  資金支出范圍按中央及我省規定執行。如中央、省出臺政策重復或同一事項適用于多項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晉級補差”的原則予以支持。對于補助條件相近的項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統籌實施。

              第十九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準,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設區市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應嚴格落實中央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保障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支出。

              第二十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在統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基礎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各地給予適當資金補助。主要參考的因素有各地資金支出績效、財政分檔補助比例、常住勞動力年齡人口數等。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分配公式為:某設區市(平潭)補助資金=待分配資金×(該設區市(平潭)資金績效評價得分×該設區市(平潭)財力系數×該設區市(平潭)常住勞動力年齡人口數)/∑(各設區市(平潭)資金績效評價得分×各設區市(平潭)財力系數×各設區市(平潭)常住勞動力年齡人口數)。

              第二十三條  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現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政策的成效,特別是支持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及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成效。省級每年下達績效評價指標,并開展績效評價。對落實鼓勵和支持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及重點群體就業創業等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省級就業補助資金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傾斜支持。各地要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

              第二十四條   每年年底前省級財政根據當年補助數的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補助地方的預算指標。省級財政提前通知后的剩余部分原則上于每年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各設區市應相應建立就業補助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制度。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在嚴格落實財社﹝2017164號文件及省級規定的基礎上,應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充分發揮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就業管理信息系統等現有資源,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省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將總結先進地區做法,及時推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對于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按照省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托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二十八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按照中央及我省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資金管理與監督辦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臺賬和促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報表制度,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條  政策扶持對象享受的各項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限內(一般為六個月內)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逾期不予補助。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明確責任,分工協作,落實公示要求。同時,應當完善各項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管,杜絕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人社部門審核完成后,應在同級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門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或人員名單、補助項目、擬補助金額等。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省級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   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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